为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进一步提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推进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努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综合实力、社会服务和辐射能力,促进郴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根据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湘教发〔2018〕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
一、遵循规律,顺应需求的原则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校的办学特点,评审工作要有利于引导教师自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引导教师以师德为先,以学生为本,践行终身学习理念,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身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社会的水平与能力。
二、自主评审,加强监管的原则
全面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并依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改革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三、保证公平,促进发展的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坚持统一标准,实现公平竞争,评选程序严谨、周密,评选活动安排应高效、合理。坚持公示制度,严肃评审纪律,做到“阳光评审”。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明确职称评审的政策导向、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
四、同行评审,广泛参与的原则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扩大同行专家评审的参与度。在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时,充分征求各相关方面的意见;在组建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家评议组时,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教师、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和发展要求,广泛吸收校内外各方面专家参与;在组织推荐评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其他教师、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章 工作机制
一、科学设岗
按照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学校学科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强化优势、突出特色、优化结构、动态管理的原则,科学设岗,自主确定当年评审职数,高校系列中级职称由学院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高级职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评审或实行委托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
按照学校制订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标准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基本遵循。委托评审的,则按照评审学校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一)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
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在参评人员职称评审表中签署测评结果。注重考核参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增加创新成果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
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师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质量与贡献为导向,按照学院实际,探索分类制定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双师双能型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并制定相应的量化评分要点和实施细则。
(三)明确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和论文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自2017年度起,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为权重项一般为3%,设置为加分项一般为总分值的3%。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3%,设置为加分项为总分值的3%。
对论文、科研和发明专利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实行权重设置和加分上限设定。
(四)开展业绩述职与面试
为提高职称评价的准确性,自2017年起,高级职称评审一律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依照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精神,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广大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一、成立“郴州职业技术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工作机构
(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覃正亚
副组长:李波勇
成 员:由党委委员,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教务处、科研处、督导室、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为:全面负责本校职称改革有关工作。
(二)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刘尧利
副主任:鲁玉桃、钟 敏
成 员:由教务处、科研处、督导室、学生工作处、院系(部)主要负责人和组织人事处分管人事、师资负责同志组。
主要职责为:
1. 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方案;
2. 组建评委库;
3. 组建评审委员会;
4. 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教学测评委员会、综合考评委员会;
5. 组织评审实施。
(三)职称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
主 任:李 林
副主任:李太石
成 员:包晨阳、李文锋、刘 杰、段宇奇、谢禾华、杨有粮、丁 辉
主要职责:
1. 参与评委专家的抽取与监督;
2. 对评委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全程监督职称评审工作;
3. 对评审期间重大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等。
(四)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
主 任:李 林
副主任:李太石
成 员:包晨阳、李文锋、段宇奇、贺 敏
主要职责:
1. 受理参评人员本人的投诉,主要包括:对职称评审工作程序的原则性、规范性持有不同意见的投诉,有充分证据说明职称评审环节中出现差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投诉等。
2. 受理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方面的举报,主要包括:参评人员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参评人员学历、任职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提供假论文(论著)、假课题、假成果、假获奖证书,或存在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内容不详实、线索不明晰,或只对评审结果表示质疑,没有确切证据的,不予受理。
(五)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 任:刘尧利
副主任:钟 敏
成 员:由院系(部)主任、科研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分管人事及师资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依据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相关政策规定,组织资格初审、形式审查和复核。
(六)教学测评委员会
主 任:鲁玉桃
副主任: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
成 员:由院系(部)主任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教学测评工作办法开展教育教学测评。
(七)综合考评委员会
主 任:刘尧利
副主任:钟 敏
成 员: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 对申报对象的师德师风、管理和育人、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和业绩等进行量化评分;
2. 按照差额要求确定参评对象。
二、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评审工作方案应包括评审时间、参评学科(专业)岗位职数情况、评审标准条件、评审工作程序、监督管理办法(包括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机构、程序)、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花名册、评委抽取需求等。
评审工作方案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三、组建评委库
组建相应层级评委库。评委库人选应优先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凡违纪违规、品行不端、诚信缺失和有不良反映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委库。
高级职称评委库应按出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学科评议组)评委人数5倍及以上的比例组建。中级职称评委库应按出席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学科评议组)评委人数3倍及以上的比例组建。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委由学校纪检部门、职改部门从本校评委库中按评委需求和相关规定随机抽取。本校评委库人选不能满足评审学科需要时,可从省教育厅组建的省级评委库中抽取。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在评委中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评委表决通过。除主任委员外,已经连续两个年度担任评委的,不得再被抽取担任评委。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3名委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规定执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与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并组建。
王、组织实施评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在全面审阅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按照基本条件审核、代表作(含作品、产品)审读、面试答辩(指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和量化评分等程序组织评议,以综合得分高低依次排序确定,提出建议通过对象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学科评议组的推荐程序及结果进行充分审议,按照年度职称工作规定的评审通过率和参评高校年度评审职数,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2/3(含2/3)以上的,为评审拟通过人选。拟通过人数超过参评高校本年度评审岗位职数则评审结果无效。破格参评对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级职称评审程序参照高级职称评审程序执行。
七、公示
评审工作方案于组织教师申报前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开。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评审拟通过人员名单及时在学校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备案
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职改办和省高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一、受理范围
(一)受理参评人员本人的投诉,主要包括:对职称评审工作程序的原则性、规范性持有不同意见的投诉,有充分证据说明职称评审环节中出现差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投诉等。
(二)受理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方面的举报,主要包括:参评人员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参评人员学历、任职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提供假论文(论著)、假课题、假成果、假获奖证书,或存在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内容不详实、线索不明晰,或只对评审结果表示质疑,没有确切证据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程序
(一)登记。对电话投诉举报和来人当面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构要登记好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对用信函、电子邮件投诉举报的,要逐件进行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解释清楚。
(二)调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构要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处理
根据上级规定,投诉和举报事项均由投诉人和举报人所在高校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理。
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在申报过程中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或确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行为的,撤销被举报人的当年参评资格,并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对已通过职称评审的被举报人,经调查核实,申报过程中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或确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职称,已发证书的,收回证书。
第五章 评审监管
一、评审结果备案材料报送
学校在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职改办和省高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
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经省职改办备案同意后,由学校职改部门负责评审通过人员的结果公示、发文确认、评审表格和证书盖印、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公众查询平台、统一印制的证书(新版)和证书系统编码等。
二、评审材料管理
每年3月3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三、抽查与巡查
接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高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的定期抽查。
四、评审对象违规处理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人员一旦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行为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通过上述违纪违规行为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五、评审专家违规处理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学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审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一、临聘人员(不含单位聘用,已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职称申报工作要求
(一)临聘人员须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明确相关岗位、职能及有关要求等。上述人员具有两年及以上高校工作经历的,可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未进行人事代理的,须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后再申报。
(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学校签订《高校教师职称委托参评协议书》,落实具体评审工作任务,并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报送参评对象的材料(复印件须审核盖章确认)及交纳评审费用(初认不收取费用),委托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上述人员在统一的评审通过率内通过评审不受学校评审职数限制。评审结束后,学校将参评人员评审材料返还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参评人员的相关评审材料保存归档。
二、各类型教师比例
根据发展需要,学校可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双师双能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岗位(专业)评审职数。
三、委托评审
采取委托评审,应依照学科(专业)对应的原则,与受委托评审高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委托评审关系,并与受委托评审高校签订《高校教师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原则上向受委托评审高校报送参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形式审查以及推荐程序负责;评审高校对参评资格复核、高评委会对参评资格复审、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结果负责。
四、联合评审
采取多校联合评审的,可由一所学校牵头或各学校约定组织开展评审。联合评审高校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高校教师职称联合评审协议书》,并成立联合评审执行组织。各参评高校按有关规定、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报送参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审查以及推荐程序负责。联合评审执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书约定的要求制定评审细则,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结果负责。
五、资格审查与形式审查
自主评审:由用人单位初审,人事部门进行形式审查,高校职改部门资格复核,高评委会资格复审。
选择委托评审或采取联合评审:由用人单位初审,选择委托评审或采取联合评审的高校人事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接受委托高校职改部门或联合评审高校成立的职改部门资格复核,高评委会资格复审。
资格初审及复核须对申报参评人员是否符合相关申报参评条件及材料真伪负责。
形式审查须对申报参评材料是否完整、签名及盖章是否齐全负责。
资格复审须对申报参评人员是否符合相关申报参评条件负责。
附件:
郴职院字〔2018〕28号——关于印发附件1: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专技职务评审资格审查工作方案(2018-4-23).doc
郴职院字〔2018〕28号——关于印发附件2: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申报高中级职称教学测评工作方案(2018-4-24).doc
郴职院字〔2018〕28号——关于印发附件3:郴州职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综合考评工作方案(定2018-05-28).doc
郴职院字〔2018〕28号——关于印发附件4:郴州职院高校中级职称评审细则(定稿)2018-5-2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