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科负责办理日常工作。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85分以上(含85分)(如果同年级同专业中无人能达到该条件,则在班级排序前5名者也可参评),且单科成绩须在70分(含70分)以上(如果单科成绩班级中无人达到该条件,则在班级前5名者也可参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得分95分以上;
(五)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在同等条件下,担任学生干部和获得技能(资格)与过级证书和获奖证书多的同学优先考虑。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1、申请者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贴本人一寸彩照一张;
2、教务处提供申请者的成绩单,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3、申请者的任职情况,由任职部门提供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院(系)初审。院(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符合参评条件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生资助科。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科根据各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八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二次分配资助金额行为,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对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