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省分为三等,一等为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为每生每年2200元,由学校按学期分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资助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办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五)在同等条件下,担任学生干部和获得技能(资格)与过级证书和获奖证书多的同学优先考虑。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多数人同意方可推荐。
(三)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生资助办。
(四)学校审定推荐。学生资助办根据各二级学院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发现获助者有酗酒、抽烟、出入商业娱乐场所等与其生活条件不相称的消费行为,一律停发助学金;
(二)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
(三)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评定资格,如数收回已发放助学金,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二次分配资助金额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