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办负责办理日常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同一专业前30%(含30%),且综合测评成绩达良好以上,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在同等条件下,担任学生干部和获得技能(资格)与过级证书和获奖证书多的同学优先考虑。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1、申请者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教务处提供申请者的成绩单,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3、申请者的任职情况,由任职部门提供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经参加评议的多数人同意方可推荐。
(三)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符合参评条件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生资助办。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办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八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二次分配资助金额行为,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对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