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及我校办学治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本着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团委负责人、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教师代表、法律顾问、校团委中的学生干部及校学生会主席组成。
情况复杂的学生申诉,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团委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学校团委副书记担任。学生申诉时,学校按照本规定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另行任命。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职责如下: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学生申诉复查;
(三)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建议。
第三章 申诉的范围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处分不服的,包括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等方面,可以提起申诉。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对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侵犯其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可以提出申诉。例如,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学生有权申诉。
第十二条 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科技发明权、参加学术、技能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第十六条 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学校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限期3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学生申诉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申诉材料在限期内未补正的、申诉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取证等方式处理申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由其本人签收,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即当学生拒绝签收时,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学生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学生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为7人及以上。
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申请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
第三十条 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方可有效。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