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以下简称“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05〕51号)《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郴政办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竣工结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安排的建筑、安装、装饰、维修、市政、园林等工程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建设办及总务处送审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价款结算,维护学校利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审计室负责工程结算审计的实施。确因审计力量不足,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由审计室委托社会审计实施。其中单项工程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专项投资建设项目,需报送郴州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单项工程10万元—60万元(含10万元)建设维修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单项工程10万元以下的建设维修项目的由审计室负责审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建设办及总务处需将审核后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室 ,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资料应一次性报送,除审计另有要求外,审计过程中不再接收补充资料。送审工程结算资料如下:
(一)工程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
(二) 合同(含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三)立项审批资料;
(四)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签证;
(五)工程量计算书、钢筋翻样表、现场丈量记录(园林);
(六)工程开、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七)竣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
(八)工程竣工结算书;
(九)乙供材料认价单;
(十)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内容
(一)工程竣工结算书是否真实、全面、合规,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套用定额及价格是否合理;
(三)各种费用的计取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四)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
(五)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整,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工程结算审计程序
(一)建设办及总务处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查验与审核后填写“工程结算送审表”,连同结算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室;
(二)审计室按规定成立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
(三)审计项目组完成审计后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经建设办及总务处、施工单位和审计室三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四)审计室将工程结算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建设办及总务处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可会同审计室向造价管理部门咨询解决。
第九条 建设办、总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审计室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第十条 为了避免施工单位虚报竣工结算价款,按下列标准向施工单位核减工程结算款:
(一)工程结算审计净核减率大于10%而小于15%(含15%),按净核减额的5%向施工单位核减工程结算款;
(二)工程结算审计净核减率在15%-20%之间的(含20%),按净核减额的8%向施工单位核减工程结算款;
(三)工程结算审计净核减率大于20%的,按净核减额的12%向施工单位核减工程结算款;
本条规定由建设办、总务处负责列入招标条件和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