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九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接待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统筹协调、分工协作、配合到位,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坚持对口联系、对等接待、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接待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口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以学校名义的接待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陪同人员。各部门的接待陪同工作由对口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的范围及对象
(一)上级领导来学校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校领导带队来访或学校邀请的宾客,由校领导出面接待,具体事宜由办公室接待安排。在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所邀请的来宾,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接待,办公室给予协助。
2.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的部门、学院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工作的,接待工作由对应的部门负责接待安排,办公室给予协助。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和实名制接待。由对口接待部门指派专人填写《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对公务接待进行预先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学校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六条 各类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接送站,如确需安排的,由对口接待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接送,但不举行接送仪式。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打欢迎标语。
第七条 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用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鲍鱼、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按财政有关规定标准安排,超标部分不予报账。
会议费执行《郴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郴办发[2014]7号])中的规定标准。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承担来校宾客住宿费。以学校名义特邀并需要学校负担住宿费的宾客,由接待部门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或与学校执行协议价格的宾馆、饭店。
住宿标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以学校名义接待的宾客,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用车。
第十条 各类公务接待一律不得超标准,不得组织旅游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账。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严格监管。纪检监察室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畅通检举和投诉渠道,受理各类违反财务纪律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凡弄虚作假、擅自提高来客级别、多报来客人数以提高招待费用的,招待费不予报销,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