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微课堂】第②课:什么是党内监督的“四种形态”?
【原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相关解读】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即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底线”,最大限度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和廉洁,这项工作要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新规删除了“约谈函询”,新增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即对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绝不包庇姑息,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即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发挥挽救功能,防止滑为“阶下囚”。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用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发挥震慑功能,防止查不胜查。(旧规原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既贯通规、纪、法,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又着眼标本兼治,囊括教育警醒、惩戒挽救、惩治震慑等功能,推动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进一步拓展。
(解读来源:综合自共产党员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