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微课堂】第⑤课:哪些情形属于主动交代?
【原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相关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这里所称的主动交代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包括主动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也包括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
二是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这里的“问题”,主要是指违纪党员自身存在的违纪问题,交代他人违纪问题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立功,但不属于主动交代自身问题。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如实说明组织已经掌握的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类似于刑法规定的坦白;如实交代的是组织不掌握的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才属于主动交代。
(解读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警示案例】
2021年9月,湖南省新田县委原书记唐军向湖南省纪委监委主动投案,并主动如实交代了其相关违纪违法犯罪问题。2022年1月,湖南省监委综合考虑唐军的认罪悔罪态度、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经报请国家监委批准后,向司法机关提出对唐军从宽处罚的建议。司法机关后采纳该建议,依法对唐军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