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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31 来源:科研设备处
郴州市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协会
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郴州市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协会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收取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协会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4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
     4.理事单位:1500元/年
     5.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可自愿超额缴纳会费或自愿资助、捐赠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缴,存入本会账户,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条 会费每年统一时间缴纳。逾期不缴纳会费,经书面催缴后3个月内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其在协会中的职务将自动免除。
第八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按照《郴州市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开展活动、日常办公费用开支等与协会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修改权归协会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