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激励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15〕36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普通高校校地校企合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着力培养和提升大学生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认定的我校申请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学生。
第二章 修读年限
第三条 实行弹性学制。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申请并获准创新创业实践学生的修读年限可以由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标准学制3年。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条 在读学生申请创新创业休学,应提交创业休学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创业材料,经所属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申请创新创业的在读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可申请休学创业一次,申请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
第七条 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学生须书面提出继续休学或复学申请。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毕业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符合毕业条件的,按照《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