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创新创业教育方针,培养和提升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教学环节,探索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吸引和鼓励广大大学生为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所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的科学研究、科技发明、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是教学活动的延伸和提升。
(一)组织管理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主要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课程与培训、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创业实践等。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组织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2.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指学生参加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学科或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3.创新创业课程与培训:学生按学校要求修完有关创新创业模块的课程,或参加政府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课程及培训考核合格须有证书或成绩证明。
4.科学研究活动包括学生参与科研、撰写学术论文和取得发明专利等。参与科研是指学生参与教师的各类科研课题,或开展设计型、研究型实验,作为正式代表受邀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学术论文是指学生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以科研处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发表的学术论文;发明专利是指中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发明专利分为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证等。
5.创业实践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自主创建企业,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学生自主创办注册的企业,需审核正常运营8个月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企业年营业收入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台账等有关证明。
第四条 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实行多部门协同、校院/系两级联动的运行机制。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创新创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统筹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院系成立相应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开展本院系的创新创业活动。
(二)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立项制度 二级院系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立项评审工作。经过个人或团队申请、专家审核推荐、学校审批后予以立项资助。具体立项数目根据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结合我校实际另行确定。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1、“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面向在校全日制专科生申报,原则上要求申报者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申请者必须学业成绩优秀、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对创新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等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2、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每个团队不超过6名学生。鼓励跨系、跨专业、跨年级,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项目必须选择一名相关专业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
第七条 立项步骤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二级院系。
2、二级院系初审: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现场答辩。根据初审结果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并在全院进行公示。
3、学校复审:二级院系将申报项目汇总报送创新创业办(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复审,公示后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评审标准
评审专家组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项目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2、项目是否具有创新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3、是否已有相同和类似项目并完成;
4、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三)项目运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必须在该项活动负责人毕业前一个学期完成,并由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或有关研究成果,如项目计划书、调查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由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结题验收。
第十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提交结项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
2.已归还所借用的场地、仪器设备、工具装置、资料等;
3.如申请结题的项目有资助经费,必须保证所资助的经费已经结算清楚。
第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违反学校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作品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管理不善,造成国家、学校财产巨大损失;
4.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5.在申报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或者资助经费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
1、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创新创业学院将组织中期检查,提出项目的改进建议。
2、对于实践项目进展顺利、资金使用合理、创新效果显著的项目,主持人可申请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二级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答辩或网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在全院(系)进行公示。最后,院系将申报项目汇总报送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的实验实践教学科。
3、对项目计划执行不力,项目工作无进展,难以取得成果的,学院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限时改正;缓拨、减拨或停拨项目余款;撤销项目或撤换负责人;取消以后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
4、二级院系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创业经验交流,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和共享资源的机会,并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
项目运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出现的项目参与人员变动、更换创新创业训练内容或者创业实践项目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期检查时将相应变更的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与“中期检查报告”一并提交到学院项目管理小组,中期检查通过后由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中期检查结束后不允许再进行任何变更。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组因无法克服原因终止项目活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检查前向所在院系项目管理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项目评审小组同意后报创新创业学院。未办理终止手续的按擅自终止项目活动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完善的学生创新创业档案机制。创新创业档案是学生学分管理、学籍管理的依据,也是学校支持与奖励创业的凭证。
第十五条 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记录的情况,将作为学校评优评先、创业资金扶持、推荐就业、评定创新创业奖学金、表彰创新创业优秀学生以及确定能否享受大学生创新创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创新创业大学生在创新创业期间争取资金支持和融资担保、税费减免、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创新创业档案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信誉。
第十六条 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休学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具体学习年限和流程参见学校《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创新创业档案记录休学创业学生的客观情况,是学校对创业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学生复学完成学业的重要凭证。
第十七条 学校将通过校园网、论坛报告会、项目沙龙、成果展示展览、优秀科研成果集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宣传与经验交流,通过辐射作用,促进学校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的形成。
第十八条 对批准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具体经费支持额度以下发立项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学校给予奖励;获得创新创业竞赛国家级奖项的在校生,在奖学金评定和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由学校按上级文件精神划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竞赛资助资金管理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及竞赛资助经费分为两阶段报销,即项目及竞赛立项后和中期检查合格后,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创业活动的图书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简单仪器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必要开支(包括耗材费、差旅费、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文献检索费、邮费等),由创新创业活动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使用。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活动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创新创业活动经费是活动实际所需经费,须由活动负责人及成员集体支配。
第二十四条 对各级创新创业活动的经费匹配,原则上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每年年初拨付专项经费支持,经费数额视创新创业活动的规模、质量逐年递增,根据年内经费总额制定各级创新创业活动经费的匹配额度。鼓励教师利用科研经费资助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对有导师经费配套的活动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校规划设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确保创新创业课程的开课质量。
第二十六条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以科研处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发表论文的,且成果署名单位为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以学生本人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且成果署名单位为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有效结合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专项奖,对创新创业活动组织管理较好,项目较多、质量较高的院系,在下一年度院系创新创业活动指标分配上将予以倾斜,各院系可以参考本办法制定本院系配套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文件与办法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