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相关规定之精神,从2017年9 月1 日起,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行备案制。为规范转学工作,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学条件
我院原则上不接受学生中途转入我院学习,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我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转入申请: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我院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转出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学材料
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交由我院向省教育厅备案。
(一)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二)学生转学申请书(由学生本人签名);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证明(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四)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五)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六)因患病转学的,出具三甲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七)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
三、转学程序
1.申请转入学生应先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并由转出学校出具意见;
2.招生就业处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转学条件;
3.转入系部考察了解申请转入学生在转出学校的表现情况;
4.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安排申请转入学生跟班试读;
5.学生处根据行政办公会决定,安排学生试读一个月,进一步考察了解学生的现实表现;
6.跟班试读一个月后,系部、学生处分别就学生在校现实表现、心理测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作出客观评价;
7.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转入,并形成会议纪要;
8.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9.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根据行政办公会会议纪要办理备案手续(同意转入后三个月内办结)。
四、本实施细则自二0一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