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六条 评定细则:
(一)学习情况(占总评分的50%):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90分(含90分)以上,且单科须在80分(含80分)以上,无补考课程,操行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序在本班学生中前2名。
(二)专业技能情况(占总评分的25%):含资格证书、过级证书等,2分/科。参加了专业技能竟赛但未获奖1分/次。
(三)获奖情况(占总评分的20%):省级3分/次,市级2分/次,院级1分/次。
(四)任职情况(占总评分的5%):
院学生会主席5分,院学生会付主席(系学生会主席)4.75分,院学生会部长(系学生会付主席)4.5分,院学生会副部长(系学生会部长)4.25分,系学生会付部长(班长)4分,班委会其他干部3.75分,寝室长(小组长)3.5分,团干参照学生会干部执行,社团干部参照班委会干部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先考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者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贴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2、申请者的各种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等级证书等上交原件;
3、申请者的任职情况,须由任职部门的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4、教务处提供申请者的成绩单,成绩单由教务处加盖公章(教务处统一办理);
5、上交本人2张2寸彩照。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系初审。系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与申请表等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必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二)受纪律处分者;
(三)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四)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